| 外国人投资支援制度 | ||||||||||||||||||
| 1) 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注册税、财产税的减免 - 减免对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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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税减免内容
减免对象适用于新设立工厂设施或事业场所或新运营的时候,转让和接受方式投资的事业,其减免幅度 缩;小为3年50%,2年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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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按照上述减免比例决定的减免金额中,只减免属于外国人投资比例的部分。 - 对财产税、取得税、注册税,地方自治团体通过条例可以在15年范围内延长期限或提高见面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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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税、特别消费税、增值税的减免 对于外企从外国投资者以对外支付手段或内过支付手段等出资方式引进的资本财以出资目的物引进的资本 财,免除关税、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 免税的资本财委直接使用到减免事业并从投资申报日期开始3年以内完成进口申报的资本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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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现金支援 - 如果外国人投资比例为30%以上,经过与外国人投资者的协商以及外国人投资委员会的审议,以外国人为对象决定现金支援规模 - 如果是零件或材料产业,限于对最终产品的高附加值贡献大的或伴随尖端技术或核心高科技技术的零 件或材料,其技术波及效果或附加价值创造效果要大,或者成为产业基础和产业之间相关效果要大。 - 提交文件 : 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交包括总投资额及内容、雇用规模、技术波及效果、对地区经济的贡献 度等的投资计划书和现金支援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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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条(借与费或使用费的减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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