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投资支援制度
 
1) 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注册税、财产税的减免
  - 减免对象企业
全额减免 75%减免
产业支援服务业
附加价值高、支援制造业等支援其他事业效果大的服务业
伴随高科技技术的事业
(目前我市相关减免对象)
伴随国内开发水平低或没有开发的如下事业
- 对国民经济的经济/技术波及效果大,对产业结构高科技化和加强产业
  竞争力要紧的技术
- 最初引进国内之日起(外国人投资的山包日期或技术引进合同申报日期
  为准)3年以下的技术或3年以上却与已经引进的技术相比经济效果或
  技术性能卓越的技术
- 相应技术所需的工程主要在国内形成的技术
外国人投资地区入住企业新设立工厂设施等
- 制造业为投资金额3千万美元以上
- 观光酒店业、综合修养业、综合游园设施、国际会议设施等为2千万
  美元以上
- 物流(流通)产业和SOC为投资金额1千万美元以上
- 高科技技术等的研究设施为投资金额5百万美元以上加硕士以上研究
  人员10人以上
- 2个以上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合计金额为3千万美元以上
- 以上条件只适用于外国企业希望地区即外国人投资地区,如果是外
  国企业专用地区即外国人投资地区,所有入住外国人投资地区进行营
  业的所有外企成为租税减免对象
自由贸易地区入住企业
- 5百万美元以上投资的物流企业
- 1千万美元以上制造业
经济自由地区入住企业新设设施时
- 制造业、观光业为投资金额1千万美元以上
- 物流业为投资金额5百万美元以上
经济自由地区开发事业执行者
- 3千万美元以上投资或外国人投资比例为50%以上并总开发事业为5
  亿美元以上
挤州投资振兴地区的开发事业执行者
- 1千万美元以上投资或外国人投资比例为50%以上并总开发事业费
  为1亿美元以上
企业城市开发地区
入住企业城市开发地区的企业或企业城市开发事业执行者
- 租税减免内容    
减免对象适用于新设立工厂设施或事业场所或新运营的时候,转让和接受方式投资的事业,其减免幅度
缩;小为3年50%,2年30%。
减免对象 减免期限(事业开始日为准) 减免条件
法人税、所得说
- 2004年12月31日为止共10年
(7年内为100%,此后3年为50%)
- 2005年1月1日开始共7年
(5年内为100%,此后2年为50%)
- 产业支援服务业
- 伴随高科技技术事业

- 入住外国企业希望地区即外国人投
  资地区的企业
共5年
(3年内为100%,此后2年为50%)
- 自由贸易地区入住企业
- 经济自由地区入住企业
- 经济自由地区及挤州投资振兴地区   外资开发事业者
- 外国企业专用地区即外国人投资地   区入住企业
- 企业城市入住企业
- 企业城市外企开发事业者
财产税、取得税、
注册税
- 2004年12月31日为止共8年
(7年内为100%,此后3年为50%)
- 2005年1月1日开始共7年
(5年内为100%,此后2年为50%)
- 产业支援服务业
- 伴随高科技技术事业
- 入住外国企业希望地区即外国人投   资地区的企业
共5年
(3年内为100%,此后2年为50%)
- 自由贸易地区入住企业
- 经济自由地区入住企业
- 经济自由地区及挤州投资振兴地区   外资开发事业者  
- 外国企业专用地区即外国人投资地   区入住企业
- 企业城市入住企业
- 企业城市外企开发事业者
注:
- 按照上述减免比例决定的减免金额中,只减免属于外国人投资比例的部分。
- 对财产税、取得税、注册税,地方自治团体通过条例可以在15年范围内延长期限或提高见面比例
2) 关税、特别消费税、增值税的减免
对于外企从外国投资者以对外支付手段或内过支付手段等出资方式引进的资本财以出资目的物引进的资本
财,免除关税、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
免税的资本财委直接使用到减免事业并从投资申报日期开始3年以内完成进口申报的资本财。
减免对象 减免期限 减免条件
关税
3年内100%
- 产业支援服务业
- 伴随高科技技术事业

- 外国人投资地区入住企业
- 自由贸易地区入住企业
- 经济自由地区入住企业
- 经济自由地区及挤州投资振兴地区外资开发事业者
特别消费税、
增值税
3年内100%
- 产业支援服务业
- 伴随高科技技术事业

- 外国人投资地区指定事业
3) 现金支援 
 - 如果外国人投资比例为30%以上,经过与外国人投资者的协商以及外国人投资委员会的审议,以外国人为对象决定现金支援规模
- 如果是零件或材料产业,限于对最终产品的高附加值贡献大的或伴随尖端技术或核心高科技技术的零
件或材料,其技术波及效果或附加价值创造效果要大,或者成为产业基础和产业之间相关效果要大。
- 提交文件 : 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交包括总投资额及内容、雇用规模、技术波及效果、对地区经济的贡献
度等的投资计划书和现金支援申请书
减免对象 减免期限 减免条件
- 是否伴随高科
技技术及技术转
让效果
- 雇用规模
- 是否与国内投
资重复
- 入住地区是否
合适
- 对地区及国家
经济的影响
- 投资的生存可
能性
- 外国人投资金额为1千万美元以上,为了运
  营产业支援服务业及高科技技术事业,新设
  或增设工厂设施或事业场所
- 外国人投资金额为1千万美元以上,为了生
  产最终产品对高附加价值化贡献大或伴随尖
  端/核心技术的零件/材料而新设或增设工厂
  设施
- 为了产业支援服务业及为伴随高科技技术,
  新设或增设的研究设施。只是,外国人投资
  金额为5百万美元以上、硕士学位以上或3年
  以上研究经理的学士学位以上研究专门人员
  雇用规模应为20人以上
- 为了安置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
  而需要的土地购入费用或租赁
  费用
-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的建筑费
  用
-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中,以事
  业用或研 究用使用的资本财及
  研究设备的购入费用
-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的新建中
  所需的电气、 通信设施等基础
  设施的安装费用
- 雇用补助金及教育培训补助金
第31条(借与费或使用费的减免)
减免对象 减免期限 减免条件
1. 伴随高科技技术的事业、外国人投资金额为US100万美元以上的事业    

2. 外国人投资金额为 2千万美元以上的事业    

3. 每日平均雇佣人员为300名以上的事业    

4. 出口总生产量之50%以上的事业中,国内零件及原辅材料使用比例为100%的事业    

5. 外国人投资企业出 100%生产量的事业    

6. 属于1至5项的原先投资法人,从其他地区搬迁到始兴市内的事业    

7. 属于1至5相当的原先投资法人,按照「产业集成活性化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增设工厂的事业
 

1。外国人投资金额为US1000万美元以上2千万以下的事业

2. 每日平均雇佣人员为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事业

3. 出口总生产量之50%以上的事业中,国内零件及原辅材料使用比例为75%以上100%以下的事业

4. 外国人投资企业出口75%以上100%以下生产量的事业

5. 属于1至5项的原先投资法人,从其他地区搬迁到始兴市内的事业

6.属于1至5相当的原先投资法人,按照「产业集成活性化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增设工厂的事业 

1。外国人投资金额为US500万美元以上1千万以下的事业

2. 每日平均雇佣人员为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的事业

3. 出口总生产量之50%以上的事业中,国内零件及原辅材料使用比例为50%以上75%以下的事业

4. 外国人投资企业出口50%以上75%以下生产量的事业

5. 属于1至5项的原先投资法人,从其他地区搬迁到始兴市内的事业

6.属于1至5相当的原先投资法人,按照「产业集成活性化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增设工厂的事业
 
7. 属于第26条第1号至第3号规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