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企现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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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相关国内投资方法 |
| 现地法人 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国内分公司成立相关投资,适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商法,享受本国法人待遇。 设立分店或办事处,不适用最低注册资金条件。但是,如果成立现地法人,外国人要投资5,000万韩元以上 (投资者为两人以上时也相同)。商法也规定,最低注册资金规模为5,000万韩元以上。 个人事业者 以个人事业者形式投资5,000万韩元以上时,也认可为外国人直接投资。事业经营中虽然与现地法人没有差异,但与现地法人向比开业、修业、关业简便,社会责任和要求也少。具有上述优点的同时,缺点有对外信用度低、资金调配及优秀人才招聘困难,所以一般适用于小规模企业。 |
| 招商引资支援组织 |
| 外国人投资委员会(中央政府) 审议基本政策和制度相关重要事项,投资环境改善相关所管部门之间对策的综合、调整、租税见面基准相关事项,中央政府和市道之间协助及意见调整相关事项,对地方自治团体的支援事项,指定外国人投资地区及支援相关事项等。 (委员长为财经部长官,委员为12个部门长官及市、道知事) 外国人投资实务委员会(产业资源部) 检讨和调整委员会要审议的案件及处理委任事项 (委员长为产业资源部次官、委员为各个部门1级、市、道副知事、委员长委托人等) 外国人投资维持所委员会(产业资源部) 综合管理招商引资状况、监督检查民愿事务处理、检讨事务文员会案件 (产业资源部贸易投资室长、中央机关局长级) 市、道外国人投资振兴官室 外国人投资民愿事务的处理及困难处理和建议、各种行政支援等 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KISC) 提供外国投资者相关照会处理、信息提供、介绍伙伴、代理投资程序等一条令服务,处理外国人投资申报、 相关民愿的直接及代理处理,开展派遣投资使节团等招商引资活动 外国人投资监察官(Ombusman)事务所 - 按照各个企业指定专门负责人,通过商谈及访问接受和处理困难 (监察官1名, 企业医生(HOME DOCTOR)23名 / 困难处理1组、困难处理2组) - 根据外国人企业促进法扩大改编困难处理机构,按照施行令新设外国人监察官制度) |